公安机关、监察机关、检察院,谁有执行逮捕官员的权力呢?
2022-03-01.点击:202
公安机关、监察机关、检察院,谁有执行逮捕官员的权力呢?
在日常新闻报道中,对于官员被批准逮捕的情形,多数都是由纪委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后,移交检察院再批准逮捕。那么,对于公安机关、监察机关和检察院,三者是否可以执行对官员的逮捕呢?
第一,检察院没有逮捕的权利,检察院只有批准的权利,具体是由公安机关执行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,符合规定的情形,需要逮捕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,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,由公安机关执行。
第二,对于官员涉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,一般由纪委监察机关调查后,移交检察院批准逮捕;但对于官员涉嫌凶杀等刑事暴力时节则由公安机关侦办或执行逮捕。
第三,对于监察机关,没有逮捕官员或其他人员的权力,但根据《国家监察法》规定,监察机关可以对官员或涉案人员采取“留置”措施进行调查,但留置不是逮捕,与逮捕性质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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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,检察院没有逮捕的权利,检察院只有批准的权利,具体是由公安机关执行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,符合规定的情形,需要逮捕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,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,由公安机关执行。
第二,对于官员涉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,一般由纪委监察机关调查后,移交检察院批准逮捕;但对于官员涉嫌凶杀等刑事暴力时节则由公安机关侦办或执行逮捕。
第三,对于监察机关,没有逮捕官员或其他人员的权力,但根据《国家监察法》规定,监察机关可以对官员或涉案人员采取“留置”措施进行调查,但留置不是逮捕,与逮捕性质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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